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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手机卡、流量卡转租有风险:违法可能触犯刑法,切勿非法出租谋利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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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吗?你知道吗?当你把自己的手机卡和流量卡出租给他人时,有可能你涉嫌犯罪,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!

那么,可能你又要问了,什么是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呢?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(九)新设的罪名。

简单来说,就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 实施犯罪,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,是指“明知他人利用信 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 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行为”。

>>> 根据相关规定,可以认定为“帮助”的行为有:

(1) 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 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;

(2) 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、物联网卡的。

>>>关于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,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:

(1)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
(2)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
(3)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
(4)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
(5)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 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
(6)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7) 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银行账户、非银行支付账户、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、网络支付接 口、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(个)以上;

(8) 收购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机卡、流量卡、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;

(9)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若实施以上行为,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,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(2)项至 第(4)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,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,也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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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《"手机卡、流量卡转租有风险:违法可能触犯刑法,切勿非法出租谋利。"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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